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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金融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許可要件及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金融業,係指本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外國銀行在台分行、
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其他經金融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設立之法人及團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