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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銀行及信用合作社(以下稱金融機構)為業務需要,設置、遷移或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係指電腦中心、員工訓練中心、招待所、顧客服務中心、員工宿舍及其他管理單位等非供對外營業場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