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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合作金庫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合作金庫分左列二級:
一、中央合作金庫及其各省、市分金庫。
二、縣、市合作金庫。
中央合作金庫得於必要地區設立合作支金庫,縣、市合作金庫得於各該縣
市區域內設立代理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