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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省(市)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公債之發行總餘額,不得超過當年度各該省市總預算歲出總額百分之四
十;其中屬一般性建設公債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五,具自償性投資支出建
設公債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本公債年度發行數額,由省市政府依當年度各該省市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所
列數額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後發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