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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22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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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轉運:指貨物由運輸工具載運入境卸貨後,轉送同一關區科學園區、科技產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以下簡稱四區)或其他關區辦理進口通關。
二、轉口:指貨物由運輸工具載運入境卸存後,辦理轉船(機)出口。
三、海空聯運:指貨物由船舶載運入境卸存後,轉由飛機載運出口。
四、空海聯運:指貨物由飛機載運入境卸存後,轉由船舶載運出口。
五、多國貨櫃(物)集併:指船舶載運入境貨物,進儲海關核准之貨櫃集散站(以下簡稱集散站)轉口倉庫或轉口倉間,在未改變該貨物原包裝型態(不拆及包件),辦理併櫃作業及申報轉口。
六、船用品:指航行國際航線船舶使用之船舶設備、船舶備件、船舶專用物料及船員需要用品、日用品。
七、財政部指定之業者(以下簡稱指定業者):指四區業者及船用品轉口申請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