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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有價證券,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
本辦法所稱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指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