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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進出口貨物彙總清關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彙總清關,係指經海關核准之廠商,以特定報單向海關辦理連
線申報,除海關認有審核或查驗之必要外,均以免審免驗通關方式辦理,
所申報之貨物,經提供稅費擔保,或以自行具結替代稅費擔保後先予放行
,並按月彙總繳納稅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