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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貨物暫准通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國與外國簽訂之條約或協定所規定,得使用暫准通關證(以下簡稱通關證)暫准免稅通關之貨物。
依前項得使用暫准通關證之貨物,以下列項目為限:
一、專業器材、設備。
二、供展覽會、國際商展、會議或類似活動陳列或使用之貨物。
三、為招攬交易而供展示或示範之進口商業樣品。
四、其他依前項條約或協定所規定之貨物。
前項貨物不包括菸酒、易腐壞物及因使用而消耗之貨物、不擬復運出口之貨物、在我國列入管制進口或出口及進口為加工或修理之貨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