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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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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進口貨物已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艙單,納稅義務人得檢齊報關應備之各項單證,向海關預行報關。
出口貨物經完成訂艙手續後,貨物輸出人得檢齊報關應備之各項單證,向海關預行報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