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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進口用品免稅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駐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公用或自用物品,請免進口稅捐時,除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應本於互惠原則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