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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符合本條文規定之電器類貨物:指購買日於經濟部能源局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登載能源效率等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
二、購買日:指買受人購買符合本條文規定之電器類貨物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記載之交易日期。
三、銷售人:指銷售符合本條文規定之電器類貨物與買受人之營業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