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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指外國專業人才中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公告之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所需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金融、法律、建築設計、國防及其他領域之特殊專長,或經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特殊專長者。
本辦法所稱專業工作,指本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之工作。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