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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適用所得稅協定案件之調查、審核,應依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領域所簽訂之所得稅協定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稅捐稽徵法、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本準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所得稅法或其他所得稅減免法律規定較所得稅協定規定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