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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貨物稅課稅貨物完稅價格評定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產製廠商每月申報應稅貨物之出廠價格及完稅價格,主管稽徵機關應按月
審核,如發現有不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規定之情事,除屬計算錯
誤或經產製廠商自行申報更正者外,其屬應予調整完稅價格退補稅款之案
件,應敘明事實,檢附有關資料,送請財政部賦稅署貨物稅評價委員會評
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