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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者,應成立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有關職工退休基金事宜。
前項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應於成立後檢具下列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編配統一編號:
一、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章程及委員名冊。
二、職工退休辦法。
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章程應載明職工退休基金提撥、保管、運用及分配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