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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會計師申請登記為稅務代理人者,應具備下列文件,並繳納證書費:
一、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最近半身二吋照片三張。
三、簽名及印鑑卡一式六份。
四、會計師公會會員資格證明書。
稅務代理人登記證書遺失申請補發須刊登報紙三天,聲明原領字號證書遺失作廢,並檢附申請書、整張報紙、最近半身二吋照片三張,並繳納證書費。嗣後如發現已報失之證書,應即繳銷。
稅務代理人登記證書損壞者,得檢具申請書、原證書、最近半身二吋照片三張,並繳納證書費,申請換發。
依本辦法所收之證書費由財政部定之,其收繳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