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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申請經營未變性酒精(以下簡稱酒精)之製造或進口業務者,應依本法及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取得酒精製造業或酒精進口業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