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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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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依本辦法核發獎勵金之案件範圍,以檢舉或查獲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違規菸酒案件為限。
本辦法給獎分配之計算基礎(以下簡稱給獎基礎),為依前項所列本法條文科處之罰金罰鍰及沒收沒入物變價款。
沒收沒入物未經變價者之給獎基礎,除未經許可輸入之菸酒依財政部關務署核定之完稅價格六折計算外,應依下列標準計算之:
一、菸類:除紙(捲)菸每包(二十支)新臺幣六元外,其餘菸類每公克新臺幣零點三元。
二、酒類:除酒精類每公升新臺幣十五元外,其餘酒類每公升新臺幣二十五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