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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各地區關稅局依業務之繁簡,分為一、二、三等;分等標準,由關稅總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轉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各局一律冠以財政部及各該局所在地或海港、空港之名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