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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有財產開發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國有財產開發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
財政部部長兼任,委員八人,由左列人員兼任之:
一、行政院秘書處代表一人。
二、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財政部國庫署署長。
六、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局長。
七、財政部會計部會計長。
八、財政部法規委員會執行秘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