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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國防部為推動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應由國防部長邀集相關部會代表成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推行委員會,負責協調推動事宜。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