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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軍眷業務處理權責劃分如下:
一、國防部負責軍眷服務政策之制定。
二、各總司令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負責所屬軍眷服務業務之執
行。
三、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 (以下簡稱留守署) 負責國軍軍眷救助
、服務等有關業務之執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