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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申請認定及發放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受裁判者之配偶,指受裁判者死亡或失蹤時具有該身分之人。
受裁判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或兄弟姊妹之認定,以本條例施行日為準。
受裁判者死亡或失蹤後,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兄弟姊妹被收養者,仍為受裁判者之家屬。
受裁判者死亡或失蹤後,其補償金之申請,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