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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由財勤單位發放之薪餉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包括薪俸、加給、
主副食費等,其內涵如下:
一、薪俸:係指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文職人員之俸額,義務役軍官、
士官、士兵、志願役士兵之薪額,及軍事院校學生薪津,編制內一般
聘雇人員之薪額。
二、加給:係指由財勤單位發放之各項加給。與薪俸併稱薪給。
三、主副食費:係指由財勤單位發放之主食實物代金、副食實物代金、副
食費及副食實物補助費等款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