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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金門馬祖地區開放觀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金門、馬祖地區除依本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劃定之管制區域外,開放觀光
。
前項依法令劃定之管制區域,有開放觀光需要時,由當地縣政府衡酌地區
交通運輸與觀光旅遊設施情形,洽請當地最高司令部陳報國防部會同交通
部、內政部等相關部會檢討逐步開放,並公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