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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安全維護申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安全維護:指實施不定時、定點巡檢或其他有助列管軍品安全管控之維護措施。
二、申請廠商:指依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完成級別評鑑且通過安全查核取得合格證明,並依本辦法申請安全維護之合格廠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