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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致人民傷亡或財物損害,同一事由被害人已依其他途徑獲得賠償、撫卹或其他慰撫及補償者,不予補償。
已依本辦法獲得補償,嗣後又依其他途徑獲得賠償、撫卹或其他慰撫及補償者,得追回補償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