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07:5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之自衛槍枝(含彈藥)如下:
一、甲類:各式手槍均屬之。
二、乙類:凡具有自衛性能之各式獵槍、空氣槍、魚槍、練習槍均屬之;但各式步槍改造之獵槍,不得列為狩獵槍枝。
現役軍人(以下簡稱軍人)自衛槍枝每人以甲、乙類各一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甲、乙類各二枝;甲類各式手槍每槍不得附超過子彈五十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