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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海上漂流物資 (以下簡稱漂流物) ,指漂流海上或流擱海灘之
物資而言。所稱撿獲,指拾獲或撈獲漂流物而言。所稱鑑定,指鑑定漂流
物有無軍事情報價值、有無放射性、有無毒素、有無危險性質或鑑定其為
軍用或中共物資而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