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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一次卹金增發基數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死事壯烈,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作戰時地,為爭取勝利冒險犯難,功成身死者。
二、在作戰時地,克盡職責仍未達成任務,而慷慨成仁者。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著有特殊勳績,指前項人員另因戰功而獲得勳章以上之勳賞者。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身後經明令褒揚,指第一項人員之英勇事蹟,經總統明令褒揚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