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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人功績卹金給與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功績卹金之計算,以服役期間獲頒之勛獎章,並持有證書、執照、或證明
文件者為準。
在服役期間授有文官勛獎章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但外國贈予者,不
予計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