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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各軍事院校學生撫卹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軍事院校學生死亡時,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卹金:
一、作戰死亡者,給與三十三個基數。
二、因公死亡者,給與二十六個基數。
三、因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二十個基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