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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陣(死)亡官兵旌忠狀頒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頒給旌忠狀之官兵,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作戰死亡者。
二、因公死亡者。
三、作戰或因公受傷,傷劇死亡者。
四、因病或意外死亡生前曾受政府頒給勳章、獎章者。
徐役或服預備役死亡之志願役軍人,生前曾受政府頒給勳章、獎章者,得
比照申請頒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