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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第二十九條所定之中將以下之懲罰權責,區分如下:
一、將級重要軍職之撤職、降階,由總統核定,將級一般軍職之撤職、降階,由國防部部長核定。
二、各級指揮官或主官之懲罰權責,如權責劃分表。
於國防部以外機關(構)及行政法人任職、服役之中將以下現役軍人,其懲罰權責,由所屬機關(構)及行政法人準用前項規定,由相當層級之主官核定。
圖表附件:
陸海空軍各級指揮官或主官懲罰權責劃分表.PDF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