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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防部甄訓記者接待人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記者接待人員以曾服務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或軍團級以上新聞單位之備役
軍官為優先甄選對象,並依服役期間所佔職缺,區分為國內、外記者之接
待人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