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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生產事業機構盈餘獎金支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盈餘獎金分一般盈餘獎金、特別績效獎金兩種
一、一般盈餘獎金:旨在酬庸員工辛勞,授權各機構首長,按照本規則第
四條所訂月支薪額計算基準,於年度事業決算核定後發給之。
二、特別績效獎金:旨在酬庸部分員工對事業經營之特別貢獻,授權各機
構首長,在本會核定特別獎金數額內,於決算後之春節前,按員工工
作績效核發之。但經營績效較遜,而安置績效特優者,則發慰勉金及
團體加菜金,藉資慰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