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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國護照簽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外國護照之簽證,除經外交部特准者外,由外交部、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
或外交部授權機構,基於互惠原則核簽或核發。
外交部得選擇特定國家,經核定公告後,給予其人民入境免簽證待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