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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交部所屬駐外各機構電報費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各機構發致外交部與互通電報及發致政府其他機構或團體等之電報包括傳
真電信,應依所發電報之性質分為專費電與公費電兩類,由各機構按月自
行分別支付列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