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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護照之核發及各項加簽事項。
二、關於外國護照之簽證事項。
三、關於領事事務之各項證明、僑民領務、船員及其他在外工作人員及綜合性業務事項。
四、關於領事事務電腦資訊系統業務事項。
前項第一、二款所列事項,其他機關非依法不得干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