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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教育文化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住民族語言:指原住民族傳統使用之語言及用以記錄其語言之文字、符號。
二、原住民族文字:指用以記錄原住民族語言之書寫系統。
三、原住民族語言能力:指使用原住民族語言聽、說、讀、寫、譯之能力。
四、原住民族地方通行語(以下簡稱地方通行語):指原住民族地區使用之原住民族語言。
前項原住民族文字或地方通行語,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原住民族或部落公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