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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火災證明及火災調查資料申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火災受害人及火災利害關係人,其資格如下:
一、火災受害人:因當次火災造成財物或權利直接或間接損失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二、火災利害關係人:因當次火災造成財物或權利直接或間接損失之抵押權人、合夥人、繼承人或其他權利關係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