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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申請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者(以下稱申請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公司組織或商號。
二、營業項目或章程載有液化石油器容器(以下簡稱容器)檢驗項目。
三、具有執行容器檢驗業務之必要儀器設備,其種類及數量清冊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四、置有專責檢驗人員一人以上。
圖表附件:
附表一: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儀器設備清冊.PDF
附表二: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儀器設備清冊.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