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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救護車輛,指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及所屬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所使用之一般救護車及加護救護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