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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危險物品,分為氧化性物質、易燃性固體、禁水性物質
易燃性液體、爆炸性物質、強酸性物質等六類,其種類、名稱及管制量,
儲存基準量如附表。
前項公共危險物品達於管制量者,應依本辦法列卡管理,達於儲存基準量
者,其儲存及儲存場所之位置、構造與設備,應適用本辦法第二章及第四
章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