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3:4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消防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消防獎章:
一、冒險搶救重大災害或及時防止重大災害發生,減少人民生命財產之損害,有具體事蹟。
二、因執行職務致重傷或失能。
三、執行救護工作,冒險犯難,有具體事實。
四、對有關消防學術、業務、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
五、對其他有關消防工作,具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前項所稱消防人員,指各級消防機關編制內之職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