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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指具個人專屬性而足以辨識個別身分之指紋及臉部特徵資料。
二、錄存:指以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擷取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並予儲存。
三、辨識:指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與資料庫中已錄存之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進行比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