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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民用航空器過境乘客過夜住宿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辦理乘客在中華民國境內過夜住宿,應將乘客姓名、抵達
與離境之日期及航空器班次,開列清單,連同護照或旅行證件,向國際機
場入出境證照查驗單位 (以下簡稱查驗單位) 申請核准過夜住宿。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