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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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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警政署。
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及中央警察大學之警察人員有本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情形者,其主管機關分別為海洋委員會、內政部消防署及中央警察大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