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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警察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移送案件,應確實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辦理,並應記載被移送人有無違反本法前案資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