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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人民或團體收藏刀械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之刀械,係指本條例第四條第三款所列之武士刀、手杖刀、鴛
鴦刀、手指虎、鋼 (鐵) 鞭、扁鑽、匕首 (各如附圖例式) ,及其他經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編 註:附圖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七)
3863 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